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乡(镇)、村举办的集体工业企业和以乡(镇)、村为主举办的股份合作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5、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合村庄、集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六章详细阐述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紧密关系。首先,各级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着对企业的全方位指导和管理职责。
国家针对环保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原则,强调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以及公民、企业和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宪法》中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国家对土地使用的规定,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基础。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促进草原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颁布,管理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于2000年1月29日颁布,具体实施森林法的规定。以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体现了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原则。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保护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2、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强调了企业在生产和项目开发中的资源节约与再生利用责任。首先,企业必须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如果没有,需自行制定并报备。在矿产资源利用中,共生和伴生矿产需综合规划和开发,优先考虑整体效益。
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第五章中,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首先,对于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如建设高污染、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或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将会受到重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6、本办法旨在深入执行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强化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激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以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及相关国家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