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时间: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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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保护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还需将耕作层土壤合理利用,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破坏农田的活动,如建房、挖砂等。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需严格管理,闲置或荒芜超过一定期限会受到相应处罚,包括收回土地使用权。农业生产者被鼓励使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保持和提升地力。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1、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2、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甘肃省土壤污染来源主要有: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酚、氰化物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如果污水没有经过必要的处理而直接用于农田灌溉,会将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质带至农田,污染土壤。工业中排出的有毒废气污染面大,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土壤、湿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微生物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风景名胜区。所称的生态环境保护是指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治理和建设。本条例所称的森林、湿地资源的保护范围,是指属于自治州人民政府管辖的森林和湿地资源。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林业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生态环境,是指影响森林、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的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总和。

在甘肃行政区域内,所有与林业生态环境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遵循统筹规划、优先保护、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实施“谁破坏谁恢复”等管理策略,提升保护能力,实现协调发展。政府各级部门需将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发展规划,并建立补偿机制,增加投入,采取措施改善和保护。

甘肃省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着明确的法规依据,这就是《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部条例的正式名称即为条例名称,它为甘肃省的林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该条例的施行得到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高度重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